共享单车押金应于申请当日退还

《意见稿》指出,运营企业原则上不收取用户押金,确有必要收取的,应当基于协议,提供运营企业专用存款账户和用户个人银行结算账户两种资金存管方式,供用户选择。用户押金归用户所有,运营企业不得挪用。同时要求,运营企业应当在与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中明确押金收取数目和扣除押金条件,在网络平台显著位置明示押金退还方式、程序和周期。

此外,《意见稿》还明确提出,运营企业应当建立用户预付资金备付金制度,备付金不得低于用户预付资金余额的40%;运营企业只能将用户预付资金用于其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债券等投资及其他借贷用途等。

《意见稿》还对押金退还的期限进行了规定。用户申请退还押金时,合作银行核对相关信息后,应当于当日(至迟次日)解除对押金的冻结。

《意见稿》还对企业收取押金的数额进行了规定,其中共享汽车押金金额不得超过平均车辆成本价格的2%;共享单车押金金额不得超过单车成本价格的10%。

对于用户账户内的预缴的余额,《意见稿》要求,运营企业收取的用户预付资金总规模应当与其服务能力相匹配,严禁超出服务能力收取用户预付资金。而在预存资金的金额线之上,共享单车单个用户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100元;共享汽车、网约车账号内的预付资金额度不得超过8000元。

此前,共享出行领域的押金问题存在一定的监管空白。为此《意见稿》提出,运营企业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用户资金监管,保障用户资金安全。

对未按规定落实用户资金管理要求、履行相关报备和报告义务的运营企业,由其注册地相关管理部门联合开展约谈,督促运营企业按照用户资金管理要求立即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向社会通报有关情况并向用户提示风险。对拒不整改的,相关管理部门要依法予以处理。涉嫌经济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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